理论
2011年 第 18 期
总第 586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混搭”的税务筹划

作  者
高 勇

作者单位
中航工业北京瑞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 100022

摘  要

  【摘要】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往往“混搭”进行,针对这一现象,本文认为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从纳税人身份等四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合法降低企业税负。
   【关键词】兼营   混合销售   税务筹划

  一、兼营非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法规定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无直接联系。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营业额)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增值税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时,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其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且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之间无直接联系。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