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7 期
总第 585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之完善

作  者
吕继英 王竹南 余 红

作者单位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 武汉 430064 中铁大桥局集团股份公司 武汉 430050 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 武汉 430223

摘  要

  【摘要】完全精确的等价交换在现实经济中并不多见,本文提出等价交换可以规定一个量化的范围,并对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等价交换范围内和超出了等价交换范围的两种情况分别提出了一些会计处理建议。
  【关键词】不等价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会计处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作出了规定,并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对准则的具体运用进行了详释。笔者发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年版有一道例题(P116例8-3)涉及到不等价交换,而2008年版(P127例8-3)则对这道例题进行了修订,重新改成等价交换,规避了不等价交换问题。笔者认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并不都是精确的等价交换,对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准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运用。
  一、等价交换与不等价交换的判断标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不同于用确定数量的货币资产购置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物易物,判断交易是否属于等价交换,需要同时确定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的“价”,通常以公允价值为标准。对于没有公允价值或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直接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考虑相关的税费和补价等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故本文不涉及没有公允价值或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