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2 期
总第 498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谈成本法下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

作  者
王彦德

作者单位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咸阳 712000

摘  要

      【摘要】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情况,即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一是大于、二是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本文用实例阐述了这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现金股利   投资成本   投资收益

      一、成本法下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两种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这就是说,在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若被投资单位每年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均为至上年末止累积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而投资企业对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首先要判断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是大于、等于还是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