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6 期
总第 584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代扣代缴税费账务处理之改进

作  者
刘 聪 刘亚琼

作者单位
江苏徐州

摘  要
  根据税法的规定,某些项目的税费由受托方企业等代扣代缴。对于代扣代缴的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往往会将其作为本单位对于税务部门的一项流动负债,通过“应交税费——代扣代缴××税”科目核算。而税款真正负担者(单位或个人),则将其所交纳的税费作为一项成本直接入账,不再另做反映。
  例:某轮胎厂生产各种汽车轮胎,某日委托另一家橡胶轮胎加工企业代加工汽车轮胎。已知原料共计50 000元,支付加工费共计30 000元,消费税税率为3%,加工完毕的轮胎直接进行销售。
  委托方账务处理为:①发出橡胶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借:委托加工物资50 000;贷:原材料50 000。②支付委托加工费,借:委托加工物资3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100;贷:银行存款35 100。③支付代扣消费税,借:委托加工物资2 474.23;贷:银行存款2 474.23。④收回委托加工轮胎入库,借:库存商品82 474.23;贷:委托加工物资82 474.23。受托方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32 474.23;贷:主营业务收入30 000,应交税费——代扣代缴消费税2 474.23。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受托企业对于代扣代缴的税款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而委托方则是直接将其作为一项资产的组成部分,不通过任何显示其税款性质的科目核算。这不符合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真正的税负承担者在账上并没有反映。另外在现实生活中,税单往往通过业务进行传递,一般情况下税单最终会停留在委托方的手中。上述核算方法会使受托方代扣代缴的税费和自己应交纳的税费混合在一起。
  笔者认为,受托方代扣代缴的税费可以通过“其他应付款——税务部门”科目进行核算,而委托方承担的税费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税”科目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