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6 期
总第 584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和处置的相关问题

作  者
何志勇

作者单位
北京

摘  要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只有在同时满足“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其中,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实际账务处理中存在着种种问题,试分析如下。
  一、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换问题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其他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换日,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