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6 期
总第 584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赠送、试用试销样品的财税处理

作  者
杨焕云

作者单位
聊城大学 山东聊城 252059

摘  要
  在商品品质比较复杂、描述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凭样品交易相对可信,所以这种模式在现实中经常被用到。另外,以各种方式给客户提供一些样品也有利于打开销路,提高市场占有率等。制造业企业对外提供样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笔者分别对其会计与税务处理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无偿赠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要计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即采用法人所得税模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类经济组织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相互之间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劳务提供、财产转移不视同销售,而只有向法人实体以外的主体转移资产、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才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视同销售应该是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三类情况的总称。对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视同销售”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