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6 期
总第 584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企业开办费之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

作  者
刘忠梅

作者单位
乐山师范学院 四川乐山 614004

摘  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开办费是指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一、企业开办费会计与税务处理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给予企业三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①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②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这里“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与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对此项的差异处理应予以关注。③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即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以一次计入当年的损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