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2 期
总第 498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尚需探讨的几个问题

作  者
胡 伟

作者单位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长沙 410205

摘  要

      【摘要】本文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的处理等规定尚不够明确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交换金额   增值税   相关税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和说明,但是有些规定和说明还不够明确和具体,以致企业在核算时出现分歧。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必要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予以明确。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当交换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时,应对该交换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认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应用指南规定: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但是应用指南并没有对“交换金额”是以资产公允价值还是以资产账面价值来计量给予具体说明。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及“交换金额”的确定,笔者认为可分三种情形来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