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9 期
总第 525 期
财会月刊(中)
改革与发展
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应用的思考

作  者
王满良 俸 芳

作者单位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西安 710021 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西安 710064

摘  要

      【摘要】本文基于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不同,阐述了在税法鼓励加速折旧的前提下会计上推行加速折旧法才有意义。否则,违背税法的会计加速折旧法是行不通的。
  【关键词】加速折旧法   会计折旧   税法折旧   税收优惠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一直被认为是一种比年限平均法更利于企业的方法。因为它有如下优点:可以使投资在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及早收回;可以更好地体现收入与费用成本相互配比的原则;能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缓解资金紧张等。那么,会计中的折旧与税法中的折旧是否属同一概念?是提倡税法加速折旧还是会计加速折旧?本文就此问题作些探讨。
  一、国外国内税法中有关加速折旧法的规定
  1. 国外税法对加速折旧法的规定。美国从税法上鼓励加速折旧法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为了促进军工生产,美国政府规定凡是执行军方采购合同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缩短5年。之后,美国政府一直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包括: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允许在税基中扣除某些红利、消费信贷利息支出和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在公司所得税方面,实行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和对资本长期利得实行优惠税率,并允许亏损结转等优惠措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凯恩斯财政政策的主要部分,对美国经济的增长起到了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