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2 期
总第 498 期
财会月刊(中)
审计与CPA
浅议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几个问题

作  者
王 倩

作者单位
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 200010

摘  要
      一、谁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人
  从审计效果来讲,如果审计委托人是被审计企业或事业单位则不利于审计,因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被审计单位的上级领导单位或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协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8年4月16日颁发的《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由干部管理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审计机关实施;第八条规定,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管理、协调、指导、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由此可看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人应是具有监督管理被审计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是具有监督管理被审计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事业单位。对于审计收费的问题,一方面,国有企业可以借鉴上海市对国有企业年报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方法,由国资委组织招标工作,与入围的中介机构签订审计委托协议,然后先向被审计的国有企业收取审计费用,待审计工作完成后再支付给中介机构。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可以由上级主管事业单位安排预算,组织招标工作,与入围的中介机构签订审计委托协议,然后向被审计的事业单位收取审计费用,待审计工作完成后再支付给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