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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2011年 第 09 期
总第 577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论国家审计权配置

作  者
王本宏 胡贵安(博士)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 南京 210093 南京市审计局 南京 210008

摘  要

  【摘要】本文明确了国家审计体制在结构功能主义中的理论定位,分析了“政治系统”对国家审计权配置模式选择的影响,得出了一些对我国行政型审计权配置模式变革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结构功能主义   国家审计权   议行合一   三权分立

  宪法和法律授予特定机关行使国家审计权已成为当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国家审计权法律配置的模式结构与国家审计权所应发挥的作用是密不可分的,对于国家审计权法律配置模式结构选择的原理,必须在国家审计权所发挥的功能框架内作详尽考察。
  一、国家审计体制在结构功能主义中的理论定位
  作为当代最有影响力的宏观社会学理论之一,结构功能主义从结构与功能以及二者的相互联系出发,认为结构同功能是一种辨证的相互作用的关系。结构功能主义的著名代表人物是美国现代社会学的奠基人帕森斯。他在最具代表性的著作《社会体系》中指出,社会行动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它由四个子系统即行为有机体系统、人格系统、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组成。其中,“社会系统”是由不同基本功能的、多层面的次系统所组成的,该系统的维系主要得益于四个功能性条件的满足。这就是他著名的“AGIL图式”。相应地,“社会系统”被划分的四个子系统分别对应四项基本功能:“经济系统”执行适应环境的功能,满足这一功能需求的是社会结构中的经济制度;“政治系统”执行目标达成功能,满足这一功能需求的制度结构是政治体制;“社会共同体系统”执行整合功能,满足这一功能需求的社会制度主要是法律与宗教;“文化模式托管系统”执行模式维护功能,满足这一功能需求的社会制度主要是家庭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