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0 期
总第 578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企业内部筹资关于利息扣除的所得税问题

作  者
胡龙照

作者单位
浙江天健东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摘  要
  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公司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会面临不小的资金压力,这些公司在进行筹资的时候,要关注其中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例:甲公司由A公司和B公司两个法人股东于2008年1月1日投资设立,注册资本3 000万元,投资比例A公司占90%,B公司占10%。公司章程约定各股东首次出资比例均为50%,其余部分在一年内缴足。①2008年10月31日,A公司已缴足认缴款。截至2009年12月31日B公司仍未缴足认缴款。②2009年7月1日,甲公司向C公司借入2 500万元,利率4%;向D公司借入3 000万元,利率6%;向E公司借入2 000万元,利率8%。甲、C、D、E公司均被A公司全资控股,均为非金融机构,所得税实际税率分别为25%、15%、25%、15%;借款期限均为6个月,假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只有D公司与甲公司的资金往来能提供资料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③8月1日甲公司向员工借款500万元(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期限2个月,利率10%,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相关税费由公司承担(只考虑个人所得税)。甲公司的利息支出均未资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