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0 期
总第 578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变卖应征消费税固定资产的损益平衡测算

作  者
张玉明

作者单位
河北唐山

摘  要
   一、问题的提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中规定: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征收消费税的前述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的要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当售价与原值的差额大于要征收的增值税时,纳税后就有剩余收益;当售价与原值的差额小于或等于要征收的增值税时,纳税后就没有剩余收益。售价如何确定,才能使企业收益最大化,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