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5 期
总第 521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新议

作  者
彭广林 赵 亮

作者单位
辽宁鞍山广播电视学校

摘  要
  《企业会计制度》不要求单独核算投资性房地产,将相关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企业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的做法只是基于重要性原则在会计科目名称(形式)上的改变,在成本计量模式下实务处理方面不应有质的区别。从此理念出发,笔者对《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关于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实务处理提出商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