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0 期
总第 578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改进建议

作  者
张庆考

作者单位
邢台学院 河北邢台 054001

摘  要
   一、投资性房地产新建与改扩建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简称《讲解(2006)》)的规定,企业新建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在建工程发生的全部支出先在“在建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待完工后由“在建工程”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扩建,先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改扩建工程完工后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简称《讲解(2008)》)对新建的投资性房地产延续了《讲解(2006)》的做法,而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改扩建不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而是通过“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进行核算。
  笔者认为,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新建与改扩建的科目应当一致,即均通过“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进行处理。“在建工程”科目反映在建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反映在建的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