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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2011年 第 09 期
总第 577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我国共享税与分税制改革初探

作  者
徐 博(博士)

作者单位
内蒙古财经学院 呼和浩特 010051

摘  要

  【摘要】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包括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随着地域经济发展,地方财政规模的扩大以及地方税源的多样化,共享税的比重扩大不可避免。本文对共享税的内涵及其与分税制的兼容性进行了探讨,并对当前我国个税制下共享税的选择提出了个人看法。
  【关键词】中央税   地方税   共享税

  一、共享税的内涵及其与分税制的兼容性
  (一)共享税的基本内涵
  共享税亦称“中央地方共享税”,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按一定方式分享收入的一类税收。从世界各国共享税的分享方式看,共享税都是对同一税源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划分收入。具体根据共享税的分享方式可分为税基共享比例分成、税基分享、税基共享、税率分享、混合分享及附加分享制等共享税类型。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税基共享、比例分成制共享税(德国)和税基共享、税率分享的共享税(美国)。
我国的共享税主要是税基共享、比例分成制共享税。共享税主要由中央直接管理,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减税、免税、加征等权限都由中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