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0 期
总第 578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增值税改革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作  者
徐峰林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摘  要

【摘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新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扣。但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并未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本文主要分析讨论增值税改革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与冲击,并据此提出融资租赁企业现阶段的应对措施与今后的税制改革方向。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 融资租赁 融资性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具体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承租人有权选择留购或续租。由于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一、增值税改革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改革的实质是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但由于新税制并未将融资租赁行为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这就使得融资租赁企业从供货商处购买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向承租人开具的租金发票承租人也无法抵扣,从而出现以下两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