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4 期
总第 572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作  者
杨洪

作者单位
浙江温州

摘  要
  根据增值税的征收原理及有关规定,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销售额不再计算缴纳销项税额,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也不能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购买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会增加购买方的纳税负担,也会影响销售方将货物顺利售出。因此,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并不一定合算。纳税人是选择免税还是纳税,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判断,测算免税与纳税的税负差。通常,当应税项目适用较低的税率而外购货物适用较高的税率时,可能出现免税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远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此时,选择放弃免税权可能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