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4 期
总第 572 期
总第 572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作 者】
湛忠灿
【作者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
【摘 要】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随同销售一些其他存货(简称“随同品”),如随同商品出售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原材料等。销售随同品时有单独计价与不单独计价两种情况。对于不单独计价的情况,会计上一般将随同品的成本作为销售费用核算。本文主要探讨随同品单独计价时的会计处理。
(一)
例:某企业随同商品销售包装物,包装物成本为1 000元,销售价格为1 200元(不考虑增值税),款项已经收存银行,同时结转包装物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