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4 期
总第 572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债务重组中以固定资产抵债的增值税核算

作  者
任玲

作者单位
辽宁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应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清理费用的差额,作为转让固定资产的损益处理。同时将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收到的固定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