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4 期
总第 572 期
总第 572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作 者】
蒋漱清
【作者单位】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摘 要】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取得政策性搬迁费的情况越来越多。本文以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为主要政策依据,讨论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关键词】搬迁 补偿收入 会计 税务处理
一、企业搬迁的补偿形式
我国当前给予企业搬迁补偿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土地置换(即调换)、作价补偿和土地置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土地置换是拆迁人用另一块地与被拆迁人进行交换,并允许保留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大多是被拆除企业地上没有附属建筑物的。作价补偿是目前普遍使用的一种补偿方式,一般是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产权置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就是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置换(如给还土地),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消除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