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4 期
总第 530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权责发生制下科技经费之会计核算.pdf

作  者
廖明军

作者单位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摘  要

    一、科技经费拨款能否确认收入
  由于转制科研单位实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而不是原来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再采用收付实现制而采用权责发生制,因此转制科研单位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会计科目的设置应体现市场经济的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同时,《关于对国家专项科研开发费用核算的复函》(财会便[2002]36号)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产部分,从专项应付款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冲减专项应付款。
  除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事业单位外,其他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企业均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来进行核算。因此,科技经费拨款不应确认收入,剩余科技经费根据国家科技管理部门的要求上缴国库或转入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