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5 期
总第 521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对《有关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一文的异议

作  者
郑小平

作者单位
东华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  要
  《财会月刊》(会计)2008年第四期刊发了梁文涛同志的《有关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简称《梁文》)。《梁文》提出,对于包装物的纳税筹划,筹划思路是:既不随同产品作价出售,也不收取租金,而是收取包装物押金。笔者对其提出的观点(变“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为“收取包装物押金”,变“收取包装物租金”为“收取包装物押金”)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并以实例进行了验证。笔者认为,梁文涛同志并没有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目标。众所周知,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而减轻纳税负担只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种手段。《梁文》所提出的观点,是基于纳税负担最小化所得出来的结论,自然是不合理的。下面笔者对《梁文》中所列举的两个实例进行分析(以下分析均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