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4 期
总第 530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09 问题解答之十二(101 ~ 110)

作  者
屈中标等

摘  要
  101. 我公司为2009年1月注册成立的新办工业企业,至2009年9月30日止累计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50万元。问题: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在2009年10月必须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他们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②如果我公司2009年10月不提出一般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从所属期10月起对我公司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17%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这样做正确吗?③如果在2010年1月,我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在2月份才批准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2010年1月份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还是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1. 关于税务机关要求你公司在2009年10月必须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法律依据问题,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已作出了详细规定,你公司截止到2009年9月底的销售额累计已经超过50万元,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是不是公司只要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就必须马上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而增值税法是允许给予相关纳税人一个缓冲期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第一条规定,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第三条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第一条所说的继续执行的现行规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该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你公司应该适用这一规定,在次年(2010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不存在特殊立法(当地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具体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就应该继续执行国税发[1994]059号的规定并可以在2010年1月底以前自主决定何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