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5 期
总第 521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作  者
杨 晶

作者单位
内蒙古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率就是临界点。纳税人在办理完相关的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批手续后,要享受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硬性指标是把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实务中,一般从控制收入总额和扣除项目金额两方面入手,控制增值率。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现行税法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因此这实质上是一种全额累进的税率形式,存在边际税负不合理的问题。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建造普通标准住宅,预计收入总额为12 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10 000万元。则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