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4 期
总第 530 期
财会月刊(上)
案例分析
重组式股权分置改革对价不课税

作  者
王 骏

作者单位
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摘  要
      近期,各地税务机关纷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该批复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375号文件的最大受益者就是一系列进行重组式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而来自广东的上市公司ST博信是这个文件出台背后的“始作俑者”。ST博信正是因国税函[2009]375号文件的姗姗来迟而彻底越过了股权分置改革的税收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