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5 期
总第 521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财政性资金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作  者
李 敏

作者单位
武汉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摘  要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税收收入本身是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对国家将取得的财政收入再补贴给纳税人,站在国家的角度来分析,对部分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至于对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中,哪些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哪些不并入应税收入,就需要进行一个明确的规范。
  从法律层面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由此可知,财政性资金不属于免税收入的范畴。另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①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虽然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范畴,但这里的财政拨款仅指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收入是否应纳税,企业所得税法并未予以明确。这是否就意味着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一律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呢?答案是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