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4 期
总第 572 期
财会月刊(上)
案例分析
存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认定分歧

作  者
李波 石青青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摘  要
(一)
      本地一家具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是用外购木材生产家具。该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属当地国税、地税两个部门征管。去年冬天,该企业一批价值20 000元(对应的进项税额3 400元已抵扣)木材因管理不善引发的火灾而烧毁,清理后取得含税变价收入5 000元。
  在认定损失和税务处理时,该企业依据国税部门的指导,将此批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3 400元全部转出。其认定的损失为23 400元(20 000+3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