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5 期
总第 521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接受捐赠业务会计新规及启示

作  者
李继志 王 红

作者单位
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

摘  要
  一、接受捐赠业务会计核算的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认为企业接受捐赠,并非“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经常性项目,而是“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界定的利得,因此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而且,无论收到的是货币资金还是非货币性资产一律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这样的规定由于没有对捐赠的来源进行区别,就为企业利用捐赠调节利润提供了空间。
  2008年12月26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简称“新规定”),其中对接受捐赠的会计核算做出了新的规定: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