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8 期
总第 576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谈视同销售流转税和所得税处理规定的差异

作  者
张 琴 朱方艳

作者单位
九江学院 江西九江 332005 湖北潜江市园林高级中学 湖北潜江 433100

摘  要

  【摘要】视同销售问题在企业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中都有涉及,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有关问题的规定存在一些较明显的差异。本文阐析了企业应如何控制视同销售中的流转税与所得税的差异,并讨论了对部分差异应如何进行调整。
  【关键词】流转税   所得税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问题在流转税方面主要是指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规对其的认定和处理;在所得税方面主要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对其的认定和处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上的规定存在重合部分,对其加以辨析有重要意义。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通过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