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7 期
总第 503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谈如何选择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

作  者
曾恩德

作者单位
湖北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摘  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按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预缴”这两种预缴方法中,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如果纳税人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预缴,在预缴期间,即便企业发生亏损,也必须先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只能在汇算清缴期间退税或抵缴欠税;如果纳税人选择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在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考虑当期取得的所得是否为免税所得,只要是形成企业会计利润的,一律先按当期的会计利润预缴,对多缴的税款只能在汇算清缴期间退税或抵缴欠税。那么,纳税人应当如何选择预缴方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