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4 期
总第 572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纳税问题思考

作  者
张建忠

作者单位
湖北民族学院

摘  要
      一、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下简称“四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