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1 期
总第 579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的财税处理

作  者
杨焕云

作者单位
聊城大学数学科学学院 山东聊城 252059

摘  要

      【摘要】房地产企业生产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其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涉及税收政策较多,需要考虑的因素较为复杂。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房地产企业此类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   财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权益性资金、银行借款、关联企业借款等。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债权性融资所涉及的利息支出处理比较复杂。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法规对这一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有不同规定,其财税处理是实务界的一大难点,下文将结合案例对此加以分析。
  一、会计准则对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规定,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