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1 期
总第 579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后销售退回的财税处理

作  者
田 璇

作者单位
山东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山东淄博 255049

摘  要

      【摘要】本文分别对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销售退回及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销售退回举例加以分析,为相关实务提供借鉴。
  【关键词】所得税汇算清缴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退回,如果企业不能根据以往经验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通常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如果发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只需做与发出商品时相反的会计处理即可,不需要调整所得税,增值税、所得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应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下一年度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抵减多交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