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1 期
总第 579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包装物押金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浅析

作  者
刘 聪 刘亚琼 李 楠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摘  要

      【摘要】税法对包装物押金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和时间,会计处理实务中往往容易出错。本文依据税法对酒类、非酒类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并用实例加以说明,以供实务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包装物押金   增值税   消费税

      一、包装物概述
  包装物,是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和在销售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
首先,应将包装物与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等)区分开来,后者不是包装容器,故非包装物,应在“原材料”科目下进行核算。其次,应将包装物与工厂储存材料、不对外出售、出租和出借的产品区分开来,后者是工厂自用,故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其价值大小和使用期限的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和“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或“低值易耗品”科目中核算。
对于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企业往往为了使购买方能及时退回包装物而收取一部分押金,对于这部分押金,税法上要求征收流转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