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1 期
总第 579 期
财会月刊(中)
理论与探索
关联方关系判断应考虑中国国情

作  者
张复生

作者单位
郑州大学 郑州 450052

摘  要

      【摘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企业信息披露的一项重要内容,备受广大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关注。真实、完整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企业的一种义务,也是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客观要求。在我国,导致企业间发生关联方关系的因素主要包括企业间的资本关系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关系等,但无论是企业还是监管机构,在判断企业间的关联方关系时还应考虑中国国情的一些特殊因素。
  【关键词】关联方关系  公平交易   会计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监管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为了方便对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还对企业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做了列举式规定。归结起来,认定关联方关系有两个因素:一是企业的资本纽带关系,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同属一个母公司的子公司之间及企业与其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等;二是企业的关键人员关系,如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与重要投资者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的关系等。
      毋庸置疑,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上述关于企业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为企业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提供了基本的依据,也为承担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合理判断企业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提供了基本的判断标准。这里,还需明确一点,即判断企业间的关联方关系也应该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在进行企业关联方关系判断和披露方面,除应体现会计准则的一般规则之外,还应当体现经济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原则,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