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1 期
总第 569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对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公式的修正建议

作  者
李贵芬

作者单位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一、准则指南中的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公式及笔者的看法
  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法的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后,财会部门要反映主营业务收入和销货收款的情况,同时为了能及时反映库存商品购销存的情况,便于各实物负责小组随时掌握其经管商品的价值,明确其经济责任,需要随时转销已销库存商品的成本。
  由于零售企业库存商品是按售价反映的,因此,主营业务成本的结转金额、库存商品的核销金额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加金额是一致的,都是按售价结转。而商品进价与售价之间的差价在“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内反映,所以,当已销商品按售价从“库存商品”账户内转销时,从理论上讲,应该同时将这部分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也从“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内转销,将已销商品的成本调整为进价,即在“主营业务成本”账户内用进价反映。但是,每天计算已销商品进销差价的工作量很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平时已销商品按售价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月末计算出当月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据以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的原结转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