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0 期
总第 506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新条例下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作  者
梁文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摘  要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且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三是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认定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四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五是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六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