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7 期
总第 575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售后回购与售后租回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作  者
姚爱科

作者单位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郑州 450015

摘  要

  【摘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售后回购及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然后从处理原则、融资费用计入的项目、融资费用金额的确认方法以及确认收入的条件等方面分析了两者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并指出了售后回购与售后租回会计处理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 售后回购   售回租回   实质重于形式   谨慎性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的同时与购买方签订合同,同意销售后在一定期限内以合同约定的价格重新购回所销售货物的一种交易方式,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售后租回是指销售方销售货物给购买方,随后从购买方租回货物的一种交易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融资业务。其实,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发,不管是售后回购还是售后租回,实质上都是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以暂时放弃货物的所有权为前提取得一笔流动资金的使用权,名为销售实为融资。但是,依据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售后回购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并不一致,并且存在明显的差异。
  一、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对售后回购的具体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