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1 期
总第 569 期
总第 569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作 者】
叶映红
【作者单位】
广西师范学院 南宁 530001
【摘 要】
【摘要】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应用得最多的三种股权激励方式,不同股权激励方式下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算依据等都不一样。本文对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下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作一系统的比较。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 股票增值权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应用得最多的三种股权激励方式。为了规范这些股权激励方式下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本文对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下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作一比较。
一、股票期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股票期权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即股票期权受权人按约定价格和数量在授权以后的约定时间购买股票的权利。有这种权利的人可以在将来的一定时间内按约定的价格(行权价)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有关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规范文件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