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5 期
总第 521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研发费用之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作  者
张建平

作者单位
湖北十堰市太和医院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及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指出了研发费用在确认和计量方面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关键词】研发费用   无形资产   摊销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加计扣除金额只能是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但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上确认的研发费用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