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1 期
总第 569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再议固定资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作  者
任 玲

作者单位
辽宁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辽宁鞍山 114051

摘  要
      《财会月刊》2009年第28期刊发的《现行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盘盈之会计处理》一文中,作者对由于当期漏记固定资产而导致固定资产盘盈的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借:固定资产;贷:待处理财产损溢。经批准后,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营业外收入。
  笔者认为该方案值得商榷,因为当期漏记固定资产,导致固定资产盘盈,只需在当期补记即可,并不会因漏记固定资产而导致企业获得一项利得,增加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是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它不需要企业付出任何代价,实际上是一种意外所得,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因漏记而盘盈的固定资产,企业是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的,并不是一项意外所得,如果按该文的方式进行处理,不但会导致当期利润虚增,还会导致企业当期所得税税负的增加。这会对企业当期财务状况和盈利状况造成影响,也可能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据此所做出的决策。由此,引发了对固定资产清查结果会计处理的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