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7 期
总第 575 期
财会月刊(上)
审计园地
关于整合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思考

作  者
潘 芹 刘永君

作者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 重庆 400050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重庆 400715

摘  要
  从2000年证监会颁布针对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开始,内部控制鉴证一直是我国学者和相关监管部门关注的热点。随后陆续颁布的法规包括中注协2002年发布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上交所和深交所2006年分别发布的内部控制指引、财政部等五部委2008年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可以明显看出我国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的要求是在强制与鼓励中反复。2010年4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及保监会联合颁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表明内部控制审计已是大势所趋。其中第五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以下简称整合审计)。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目前仍属于自愿披露范畴,而且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是否整合进行也没有强制要求。在这种背景下,本文试从规模效应或范围经济理论分析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师选择行为。通过对规模效应或范围经济理论的逻辑分析得出,上市公司应该更倾向于聘请“十大”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其内部控制,并且同时审计财务报表。
  陈靖(2007)根据跨市场上市公司审计师选择的特殊性提出审计师选择的协同效应与范围经济假说。他将协同效应界定为,两个或多个独立的系统相互整合,以达到资源共享,从而实现“1+1>2”的目的。就两次审计而言,协同审计能力则是指,两家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家客户进行审计时,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实现协同效应的潜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