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1 期
总第 569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分析

作  者
陈 蕾

作者单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北京 100026

摘  要

      【摘要】在我国评估行业分割管理体制下,不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和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和矿业权评估报告。这种制度性安排造成了诸多问题,如评估主体权责交叉、评估对象价值扭曲,等等。本文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评估报告的有关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注册资产评估师   引用   评估报告

      在我国评估行业分割管理体制下,不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和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和矿业权评估报告,以至于在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整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即使具有必备专业能力,也不得不引用具备土地和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这种实践操作模式已经产生或隐含的诸多问题,不仅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和其他评估机构的执业造成诸多困扰,也对我国的评估执业规范和司法制度带来新的挑战,而且危及整个评估行业的执业环境和市场经济地位。
  一、有关概念
  1. 引用其他评估报告。本文所指“引用其他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企业整体资产价值等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对具备特定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的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