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7 期
总第 57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租代售”会计核算之我见

作  者
翟月春

作者单位
新疆财经大学 乌鲁木齐 830012

摘  要
  一、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后,如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销售不成立,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收入;但如果企业对售出的商品保留了与所有权无关的管理权,则不受本条件限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以上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而应确认为一项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