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7 期
总第 57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免抵退税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  者
王国林

作者单位
湖北京山县国家税务局 湖北京山 431800

摘  要
  一、免抵退税存在的问题
  1. 缺少一笔表达“免抵退税”抵扣的会计分录。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认证抵扣后,如果不转出退税,实质就是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抵税了,也就是“免抵退税额”抵顶了销项税额,缺少一笔表达“免抵退税”抵扣的会计分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会计制度、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以下简称《税法》教材)均未规定要有一笔表达“免抵退税”抵扣的会计分录。
  当没有“留抵税”(有应纳税)时,《税法》教材的相关内容“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没有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