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7 期
总第 57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企业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作  者
吴向阳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存货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存货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
  一、区分存货正常损失和存货非正常损失
  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由于税务部门对存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管理非常严格,常常不分存货正常损失还是存货非正常损失,只要发生存货报损,如果企业不主动作进项税额转出,被检查出后要给予企业一定的税务罚款。主要考虑存货非正常损失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因而税法规定,存货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对存货正常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3号)明确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对于存货正常损失,无论报废还是贱卖,其损失均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