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7 期
总第 575 期
财会月刊(上)
法规制度
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摘  要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1年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