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4 期
总第 530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研究

作  者
谭三艳 周泳宏(博士)

作者单位
广东工业大学

摘  要

【摘要】我国目前内部控制评价存在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法规规定不统一、详细的评价方法仍占主导地位这两大突出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这两大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以期能够完善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
  【关键词】内部控制评价 有效性 风险评价方法

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存在的问题
  1. 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法规规定不统一、不具体。我国目前颁布的有关内部控制评价的法规数量不少,但是这些法规没有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详细解释,界定的评价主体和评价内容不同。由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于2008年5月22日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并要求执行该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由企业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自行确定。该规范没有具体规定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主体和方式。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是指由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 根据战略目标、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目标、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目标、资产安全目标、合法合规目标等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的实现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