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4 期
总第 530 期
财会月刊(上)
学术交流
论公允价值会计与权责发生制

作  者
福建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作者单位
杜孝森 张白玲(教授)

摘  要

      【摘要】本文对公允价值会计和权责发生制的定义进行了分析,认为二者存在内在联系:将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要求实行公允价值会计,公允价值会计的推行是对权责发生制的进一步贯彻执行,目的在于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关键词】公允价值会计   权责发生制   会计准则

      权责发生制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是现代企业会计中最核心的基本概念之一,是会计学术界讨论的热门话题。目前讨论较多的是如何将权责发生制应用于非企业会计中。公允价值会计也是近年来讨论较多的话题之一,事实上,二者存在内在联系,因此本文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论证了二者的关系。
  一、公允价值会计和权责发生制的概念界定
  1. 公允价值会计的定义。黄世忠教授(1997)认为:所谓公允价值会计, 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随着人们对公允价值研究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美国SFAS 157的发布,公允价值的定义更加明确、科学。SFAS 157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这一定义比以往的定义更加科学、合理,“计量日”一词的引入凸显了会计计量的动态性,强调了脱手价格,反映了资产和负债的经济实质(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